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校车强制性国标,还未及正式实施,不规范的校车就再次引发惨剧。警钟已多次敲响,但对校车的规范工作仍进行得不紧不慢,甚至有些滞后。
不得不说,校车新国标是个很理想化的产物:专门设计、制造的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每个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每部校车必须安装“黑匣子”……理想很完美,却始终照不进现实,只因为,这强制性国标找不到具体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也脱离了一些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现实。于是,超载的校车还在满大街跑,完美的国标也依然。
其实,校车不能超载,绝对不是这次新国标才有的内容。甚至不要说校车,在交通道路法规里,任何车辆都是不许超载的。但因为涉及到教育、公安、交通等多头管理,在很多地方,校车超载却是个屡禁不止的问题。交警管得了一次,却禁不住微面改装的校车第二天、第三天甚至是以后天天上路。而对那些贫困的农村学校和面向城市流动人口的民办校和幼儿园来说,购置一辆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譬如我们学校,在溆浦的乡村,连校车都没有,但二十多里的路,小学生上学确实不方便。为了安全,规定学生只能乘坐客运班车,而且由一位老师带着坐,负责照看学生。
我们不能把标准制定出来就完了,然后只盯着那些超载、破旧或任何不符合新标准的校车,见一次罚一次。那样的话,4岁女孩吴一诺的悲剧还会上演。谁都知道校车应该有着比一般公共车辆更安全的配置,但没有力量购置专门校车的学校,谁都有侥幸心理。所以,在新国标之外,我们更应杜绝的是这种侥幸心理。
这不仅需要具体有效的政府监管,更需要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确立合理的校车运营体系,不能将关系这么多中国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校车,变成各个学校的负担,而要将校车纳入从中央到各地方公共甚至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并赋予校车最高级别的道路特权。同时配备老师照看,限制时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校车事故。
' />又一起校车夺命的惨剧剌痛了公众的心。人们不禁要问,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是为了学生上学、放学方便和安全的,为何却屡屡成为夺取幼小生命的杀手?
应该说,政府是非常重视校车安全的,有文件规定,有办法规范,也有措施制约。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操作性不强,加之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校车无序发展。由此,校车不安全,已成为难以根治的痼疾。
由此,我想到了美国在校车管理上的先进经验。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专为校车制定的法律,每年各州都要开讨论校车的年会,每隔5年要召开一次全国大会。以校车的颜色为例,早在1939年,政府就立法规定一律为黄色,因为这种颜色最醒目,即便在大雾中也最容易看清,因此也是最安全的颜色。因此,美国校车事故发生率是所有交通工具中最低的。
美国人对校车的高度重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好在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统一的国家校车标准,这表明我国在校车管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有了标准之后,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保障学生安全,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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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4岁的吴一诺。
2月26日下午,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发生一起惨剧,该镇一私人幼儿园的校车(该车没有任何营运手续)在送孩子回家时,7座的微型面包车内竟被塞进了二三十个孩子。其中一名仅入学两天的4岁女孩吴一诺,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虽经医院6个多小时的抢救却无力回天,不治身亡。(2月28日《扬子晚报》)
尽管有关黑校车出事故并“杀人”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但国家教育部门关于严禁“黑校车”的规定早已有之,在上述四岁女孩命丧黑校车的江苏省,也早在4年前就明文规定校车严禁超载。既然有这么多的规定,何以还会屡次发生类似悲剧?
原因很简单:相关禁令没有被有效执行。一是因为执法主体不明,这一点是该规定的最大软肋;其二,相关执法部门执行起规定来常常是“运动式”的而不是长效的。实际上,一个县城内公立、私立学校都是比较固定而有限的,相关部门只要经常“盯紧”这些有限学校的校车,这些黑校车就不会如此横行。
同时,一个值得警惕的语境是,就在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小学生校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还从一般要求、上部结构强度、坐椅、护板、出口等12个方面“全面规范”小学生校车的安全。
如此“全面”的管理标准,真的能规范校车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目前,就连黑校车或校车超载和两个最严重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何谈能够去如此“全面规范”校车?更何况,有民办学校校长对此还表示,一辆“符合规定”的新校车的成本开支一年就以数以万计,而一所中等规模的学校一般至少也需要7-10辆校车,这对许多学校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显然,如果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样的校车新规,一些学校就有可能为节约校车数量和开支而搞超载。“校车”符合规定了,但是,车上所坐的学生数却是“灵活”的,相关执法部门稍稍放松一下执法力度,超载现象就会再次发生,这与黑校车问题同样严重和可怕。
由此看来,“4岁女孩命丧黑校车”决非“黑校车”或“校车”的罪,而在相关制度的决策者能否出台更符合实际和有效的管理规定,相关执法者能否真正严格执法。否则,即使是国家相关部门有了新的校车管理新规,也注定消除不了类似“校车杀人”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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