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迷途
——评赵鼎新《民主的限制》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 丁业鹏
一、为民主辩护的两种思路
美国学者卡尔·科恩说,“为什么要有民主?这是如今民主面临的重大问题中最难回答的一个问题”,“最有效的为民主辩护是罗列民主在实践中的优点。我毫不犹豫地把这样的辩护称之为实用主义”,“它着眼于民主的效果或民主将导向什么,而不是着眼于民主的来源或根源”([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08—209页),此外,另一种辩护指出“民主有其内在的价值,所以民主本身就是值得珍视的”,这种辩护“不是说明民主的良好效果来为民主辩护,也不是指出民主所依据的正确原则来为民主辩白。它是要唤起人们注意民主必然的特点,不是因其效果或来源而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论民主》,第273页)。
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辩护民主的言论历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很少探讨民主“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把几乎全部的重心都放在了“罗列民主在实践中的优点”。从晚清开始,中国人对民主的好感主要是功利化的好感,而不是价值性的好感。到了民国初年,人们看到兴民权、开议院并没有带来富强之后,民主的光环很快便褪色了。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近代中国追求民主的过程中功利性太强的弊端昭然若揭,近些年以来,中国的不少民主倡导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历史的教训,他们在倡导民主的时候,还是不厌其烦地“罗列民主在实践中的优点”,而对民主“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的探讨则浅尝辄止,“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观念也因此盛行起来。这种观念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只要实行民主,就能减少腐败、治理环境污染、带来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等等。
这种“功利”的思想并非不能成为为民主辩护的一个思路。但是,首先我们应该明白,在西方民主的理论史上,“权利”的重要性要远远大过“功利”的重要性;其次我们应该明白,在中国民主的实践史中,曾经因为太过偏重“功利”而导致了不良的后果。而且,和民主的功利主义理论抽象而深刻不同的是,“民主是个好东西”式的“功利”往往沦为了标语式的广告,成了一种想当然的没有思想深度的东西。
二、民主与合法性
对于“民主是个好东西”的思想,赵鼎新教授在《民主的限制》一书中提出了一定的批评。他说,“为了提倡民主,不少人给民主加上了许多它本身难以完全提供的公共物,比如平等、和平、经济发展、减少腐败等。他们把一些西方发达民主国家已达到的指标,如较为平等的社会、发达的经济、较为廉洁的政府等,完全看作是民主带来的成果,进而视之为民主本身的特征”(第8页)。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对“民主是个好东西”提出了反思之后,赵鼎新教授对“为什么要民主”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回到了“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套路。赵鼎新教授问道,“如果民主不能自动实现”“平等、和平、经济发展、减少腐败等”等重要社会公共物的话,那么“现代民主体制的意义和生命力又从何而来呢”?他说,“民主最为有效地解决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第10—11页)。“合法性”是《民主的限制》一书倡导民主的核心理由,作者等于是在说,民主不是你们所说的那种好东西,而是我说的这种好东西,不是“平等、和平、经济发展、减少腐败等”,而是“合法性”。如果说民主“不能自动实现”“平等、和平、经济发展、减少腐败等”,难道民主就能“自动实现”“合法性”了吗?不是的。
由于思想观念和政治文化的不同,对中国来说,选举对合法性的影响并不突出。选举背后深层次的理论,如自然权利、“不经同意,无权统治”等等,一直没有融入中国人的文化中,甚至嘲讽其虚伪的大有人在。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大范围地推行民主选举,甚至是举行全民普选,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政治文化。有了相应的政治文化,选举是水到渠成,而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为基础,光是为了选举而选举,或者是为了顺应潮流而选举,选举很可能导致混乱,而不是带来合法性。
另外,倡导“民主是现代国家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倡导“民主是个好东西”,忽视了另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中国不是没有民主,中国有民主!“民主是现代国家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言外之意,都是指中国没有这种“民主”,只要移植了这种“民主”,中国就能怎么怎么样了。事实上,中国的民主实践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如果我们今天的思维还停留在移植的阶段,则无异于将百年来中国人的探索和努力弃之不顾。毋庸讳言,中国的民主尚需发展和完善,但是,完善之道,首先应该认真对待我们当下的民主制度和选举制度,在已有的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为了说明移植西方民主选举的好处,赵鼎新教授还说,“民主还大大提升了一个国家的对外合法性”(第23页),“并大大提高该国在当前国际秩序中的地位”(第15页)。“民主”可以提高国际地位这种说法,只要看一看俄罗斯的例子,就知道所言极谬。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从软实力来说,不是你跟着别人搞全民选举别人就更加尊敬你,而是要看你对自己的政治文化有没有自信。这个自信不是凭空得来,更不是邯郸学步,而是老老实实建设自己的核心价值以及政治文化。
赵鼎新教授看起来对于中国的政治文化是缺乏自信的,他对中国古代和当代都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绩合法性”进行了抨击,但是,这些抨击并没有说服力。他对“政绩”的理解局限于经济发展,并断言,“没有哪一个经济体能够承受得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如果政府不能够满足大众的期望,那么政府和政权都将陷入危机之中”(第59页)。这一判断未免把“大众的期望”想象得太高,把政府的能力想象得太低,把中国人民都想象成冲动易怒的暴民了。
所谓的“政绩”,不应该单指经济发展。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经济增长可以“满足大众的期望”,而伴随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腐败、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诸多问题,可以说远远不能“满足大众的期望”。但是,“政府和政权”并没有陷入危机,而是如作者所说,“目前,中国政府依然享有高度的政绩合法性”。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虽然会减慢,但是这并不一定会导致“政府和政权陷入危机”。相反,政府可以腾出精力来对付大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等问题,创造新的“政绩”。
中国历史上“政绩合法性”的实践经验表明,当“政府和政权陷入危机”的时候,往往是已经到了民不聊生的时候,“政绩合法性”并不像作者所想象的那么脆弱。假若真的出现民不聊生,“政绩合法性”自然是不管用,但是这种情况下,民主选举恐怕也不管用。和赵鼎新教授单纯地以“合法性”为目的不同的是,“政绩合法性”本身不是以“合法性”为目的,它反映的是儒家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和传统。
赵鼎新教授对合法性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基于韦伯的定义,韦伯说,“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8页)。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即“韦伯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过于强调事实世界,而对应当性这类价值问题加以否定”(张海清:《自然权利·政治正当性·宪政——西方宪政民主政体的理念脉络探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这个弊端在西方已经遭到过施特劳斯、哈贝马斯等诸多学者的批判。英国学者戴维·比瑟姆也批评说,“韦伯的定义不仅曲解了合法性的本质;并且他还提出了一种误导性的研究权力之合法性的方法”([英]比瑟姆:《通往社会科学的合法性概念》,载《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第104页)。与之相应,赵鼎新教授把民主当做了获取“合法性”的工具,这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态度。“合法性”不应该是民主的目的,即使民主可以带来“合法性”,那“合法性”也只能是民主的附属品而已,不是实行民主的根本理由。
三、“忠诚反对”与探寻核心价值共识
合法性不应该被当成一种目的,在一种为大众所认可的政治秩序下,政府的合法性是自然成立的。中国真正棘手的问题是,我们目前仍然处于转型期,到底怎样的“政治秩序”最为中国人所认可,并不是特别清晰。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价值观的混乱,在核心价值的问题上缺乏足够的共识。赵鼎新教授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中国目前在核心价值的问题上缺乏共识,用他的话来说,是没有“忠诚反对”。
赵鼎新教授指出,“民主只有在‘忠诚反对’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稳固,这一原理告诉我们:第一,要建立一个稳固的民主社会,我们必须赋予民主制度一种不可谈判性或霸权性的地位,即不管是谁上台,他既不会也没有能力去改变这一体制运作的基本规则”(第22页)。要达到这个境界,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赵鼎新教授也说道,“实现稳定的民主必须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执政和在野的双方必须在重大价值观上有所共识,即所谓的‘忠诚反对’,这是目前中国民主建设的最困难之处”(第79页)。然而,在认识到了“忠诚反对”的重要性以及困难性之后,赵鼎新教授提出的解决之道是令人失望的。
他说,建立“忠诚反对”的政治文化,“一个可行的技巧是通过宪法规定民主选举的非意识形态规则,即候选人之间竞争必须限制在政策和政策执行技巧上,而不能涉及根本的价值观”(第24页),“其总体原则就是通过宪法和制度排除以两个截然相反的意识形态为纲领的竞选,而将竞选议题限制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层面”(第39页)。他又说,“在主流价值观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可以在宪法中规定民主进程应避免类似问题的辩论,只谈执政方案,让老百姓判断哪种执政方案更加有效”(第190—191页)。
要在重大的价值观上达成共识和建立“忠诚反对”的政治文化,没有任何捷径,也没有任何可以投机取巧的办法,只能通过深刻的思考、反复的讨论和时间的沉淀。以为“通过宪法和制度排除以两个截然相反的意识形态为纲领的竞选”这种捷径就能解决问题,是一种幼稚的想法。我们可以在宪法里面规定很多东西,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宪政的精神,这样的宪法规定有什么用?我们可以依葫芦画瓢模仿出很好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缺乏制度背后的精神,再好的制度设计也没有用。“在主流价值观尚未确立的情况下”,我们正应该通过“辩论”来搞清楚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真正适合我们的又是什么,我们有哪些分歧,我们又能达成哪些共识。通过法律——而且还是宪法——禁止辩论,既不利于形成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建立“忠诚反对”的政治文化,只不过有利于使宪法看起来滑稽可笑而已。
结语
赵鼎新教授说,“现在搞民主比80年代好”,确实如此,不仅比80年代好,甚至比近代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好。我们已经处在了一个相对从容的历史阶段,使得我们不必急功近利。如果说从前我们总是把民主当做一种工具的话,现在我们有机会从容地探索民主的内在价值。在民主已经受到高度认可的情况下,我们完全不必通过“民主是个好东西”来倡导民主,不管是富强也好,经济发展也好,合法性也好,我们不需要在民主身上寄予不必要的希望。假设民主不会带来任何现实的好处,我们仍然向往民主的话,那么中国的民主便真正有望了。我们在民主身上每寄予一份多余的希望,对民主来说便是多了一个负担;而我们对民主的内在价值每多一份认识和认同,对民主来说便是多了一个内在的动力,动力越足,负担越小,民主的发展才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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